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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宝丰:虚无判决让老校长蒙冤十几载
2015-01-15 17:11:26   来源:中外法制网   评论:0 点击: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然而,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中一个刑事案件---判处河南省宝丰县一学校原校长张元录犯贪污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然而,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中一个刑事案件---判处河南省宝丰县一学校原校长张元录犯贪污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执行的《(2003)宝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却让人倍感寒意!因为判决的依据仅仅是当事人“被强迫的供词”,并没有任何能证明其有罪的有效证据;然而离奇的是当事人申诉时却被告知该卷宗已不知所踪,但更为离谱的是该法院档案室的《卷宗》目录上“(2003)宝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上的当事人姓名竟然不是张元录,而是另有他人。如今,自感冤屈的张元录向有关单位进行申诉,要求法院还其清白、并帮其恢复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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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张元录的判决书

  事件回放

  1997年秋,身为平顶山市宝丰县赵庄乡二中校长的张元录,在学校经费困难无钱缴纳书报费用时,自己垫支了课本及报刊款8766.4元,后打算以学校名义向信用社借款,但未得到信用社同意,就以个人名义两次借款共9000元,后将该借款条给学校总务下账,并给总务写了欠学校233.60元的欠条,让总务从其工资中扣除。1998年8月20日学校归还了信用社本息9819元。1998年8月25日信贷员阿某交账时发现利息计算错误,无法入账,于是重新计息,重开一份9585元的收回贷款凭证,退回了多收的234元利息,计息错误的“9819元”单据信用社本应收回销毁,但未收回。(有信用社的证明和阿某的证明为据),后来,这张“9819元”的作废单据就成为张元录贪污的“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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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出据的说明

  为保命违心“认罪”

  2002年春,张元录因被举报贪污受到宝丰县检察院的审查,检方经过一番调查,认定张元录有贪污学校公款归己使用的犯罪嫌疑,随即将张元录受审关押。

  同年5月30日,办案人收到张元录提供的学校总务写的《书款书本平衡表》、教育办报刊款暂收条、学校总务的《收支情况》,订报刊单据等的复印件,可是办案人一定要张元录交出订报刊的原始单据,张元录把订报刊的原始单据给了办案人,并在张元录的要求下,办案人给张出具了提取订报刊原始单据的提取笔录。

  十月份第二遍查这笔账时,张元录一时间找不到了这个原始单据提取笔录,为此办案人不承认有原始单据和为学校订书刊之事,也不认可其他证据,并以张元禄没交订报刊原始单据、诬陷检察官为由要挟张元录,要求张元录“承认其贷款是用于个人,这样可以判缓刑,如果张不承认的话就以诬陷检察官罪判张元录实刑”。

  同年12 月24日张元录

  被一纸公诉书送上了法庭。张元录说:“在当时查办此案的过程中,办案人员采取饥饿、困觉、侮辱、讽刺等种种手段逼迫我承认有贪污学校公款的事情,然而却对我提供给办案人员的有力辩解证据置之不理,不承认我曾提供给办案人的原始证据;我因当时已经三天四夜没休息好了,再熬下去,我怕死不了也会成精神病,当时又牙疼又精神恍惚,一时间想不起办案人员给开具的提取笔录具体放置在什么位置了,办安人员就说我在诬陷检察官。”

  张元录还反映称:在受审过程中我曾气愤的对办安人员说:“我知道我没贪污,你这样逼我就不怕办错喽?”办案人员说:“就允许有错案,… …错喽有领导负责”。

  “我想只要能保住命就有弄清问题的希望,为了保命,我只好按办案人教的话‘供述’了。一番‘车轮’战术审下来,我真的‘扛’不住了,因为我不想就这样被‘整死’。后在开庭中,我想要找个辩护人,而主管此案的副院长却不让我签字、不准我找辩护人、不准我‘推翻供述’、 还说‘如我不推翻供述了就判’虚刑’,如果我想推翻了就判’实刑’”。

  喊天天不应的张元录就只能按照办案人的要求“承认”指控的罪状,庭审中,除了张元录本人的“供述”外,再也没有其他任何能够证明张元录有罪的证据,但最终法院还是做出了有罪判决,张元录还为此被开除党籍。

  申诉“现”端倪

  张元录重获自由后,在收拾家中书籍时,无意间发现了当时寻遍各处却毫无踪迹、但却足可证明自已清白的被办案人员提走原始单据的提取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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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员从张元录处提取原始单据的笔录

  自感“冤屈”的张元录,于是便于 2006年3月,开始向宝丰县法院、纪委等单位申诉,并于2008年11月12日进京上访,然而却被宝丰县法院告知《卷宗》“找不到”了,但更让人料想不到的事情是:档案室的《卷宗》目录上(2003)宝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的姓名竟然不是张元录,而是另有他人。如今,张元录向有关单位提起申诉,要求法院还其清白,并要求为其恢复党籍。

  但自张元录申诉以来,宝丰县法院院长、副院长、马庭长及原审判长曾多次找张元录和张元录的亲戚协商:说愿意赔偿损失,但就不愿改判。

  以下是 宝丰县人民法院院长井某、原审判长张某与申诉人张元录谈话的部分内容(有录音为证)

  一、张元录与井院长谈话摘要

  时间:2010年5月13日上午12:00前后

  地点:在井院长办公室

  张元禄:井院长,我提出的是法院判错喽,撤销(2003)宝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法院不错喽给我写一份“驳回申诉”。

  井院长:我现在开诚布公的给你说,卷宗没找着,叫张审判长(原审判长)停止工作找卷宗,至今没找到。……现在你要坚持查喽,恐怕张原审判长的饭碗就砸了。原始卷找不到,但有复印件,也有账目可查。到目前卷宗没找到。按正常情况喽不应该找不到,……这是我们内部管理问题,……是内部问题,……要复查喽只有靠复印件,……

  张元录:叛错喽给我纠正,不错喽写“驳回申诉”。

  井院长:下星期二正式答复老张,……如果我不在家喽找付院长,……

  二、张元录与原审判长张某谈话摘要

  时间:2010年5月14日上午

  地点:张元录住处(宝丰县杨庄镇范庄村)

  原审判长张某:最近身体啥样……最近生活上有啥困难……我这一星期没上班,我工资领出来了,给你俩钱……

  张元录:卷宗中根本没有我贷款用于个人的证言,也没有报销的证言,根本不应该判我有罪……

  原审判长张某:你要是追查喽,人家要处理我。处理喽不是一般的处分,那就是开除哩(边哭边说)。我上有七八十岁的爹娘,下有几岁的小孩……要是开除喽,日子都没法过了,……

  张元录:原始卷宗到底弄哪了。

  原审判长张某:原始卷中找不着了,这是事实。原始卷宗我不知道弄哪了……但责任是我的责任,开除、判刑都是我的事。张老师的工资和学校欠张老师的钱,那几样钱能给张老师解决喽,会好说些……我会有活路……(又哭着说着)。张老师如能在经济上接受补偿喽,我愿意出钱。你只当是可怜可怜俺娘俩……法院不管算了,我愿意出钱,只当咱是个亲戚。(又哭着说着)

  张元录:你是受人指使判我罪的,你也是受害人,……

  原审判长张某:害你的人就是想害我哩,……倒是你替我说话啦,……想说啥喽你给井院长说说,……

  张元录:法院不讲信用,拖着不办,叫你当替罪羊,我很同情你。

  原审判长张某:这个事追喽就追住我啦……

  张元录:我考虑考虑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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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平衡表”摘抄下来的98年书款收支情况和学生捐款用向

  本案评析:从申诉人手里拿着的这份刑事判决书不难看出,法庭是依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及申诉人所谓的“供述”而定案的,然而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法院档案室里档案目录上的“第14号”当事人竟然不是申诉人的名字;难道是法院工作有失误?还是有其他原因呢?法院院长及原审法官既然都承认案卷丢失了,哪么档案室的“14号刑事判决书”又从何谈起呢?法院派人向申诉人赔情道歉,提出愿意赔偿损失,要申诉人说个赔偿数,但又不重申此案,还以(2009)113号宝丰县人民法院文件的形式向宝丰县人大说明此案并没过错。这又说明了什么呢?既然没错,还赔什么偿呢?看来“赵作海冤案”的教训,在宝丰法院并未引起重视。(张良 曹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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