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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商银行联合商家违法强收客户车辆?

2015-03-27 16:06:42

 

  大象网政法频道讯(田祖峰 董俊强)近日,郑州市民李先生反映称,他在郑州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起亚汽车,且由该公司担保办理了工商银行的汽车贷款业务。因为2月份身在外地拖延了还款时间,汽车被强制收走,并被对方索要高达6万多元的费用才肯还给李先生……

  缘起:一次逾期还款车被强制收回

  2014年9月份,在郑州工作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李贵龙在郑州市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悦达起亚智跑汽车,裸车价格17.48万元。因为资金紧张,李贵龙在工商银行经三路支行办理了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业务,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取了相关的手续费。2015年2月份,李贵龙因回山东老家过春节忘记还款,3月6日,在外地的李贵龙被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你的车被回收了!”急忙回来赶到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贷后部门”,被告知:“要想开走车,你需要交3万元收车费、车价10%的违约金、2万元的保证金共计约6.75万元才行,如果不交我们就把车卖了!

  李贵龙找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贷后部门”协商此事,该公司坚持他们的条件并一再声称再不交钱他们就要卖车。李贵龙认为:自己已经付了11余万元(40%的首付款、保证金、保险金等)和5个多月每月3316元的月供约1.6万元,如若自己不给他们缴纳6.75万元的收车费等费用,车被卖了,自己什么都没了;若交了着6.75万,自己的这辆车的代价就是将近30万元。多次协商未果,而且李贵龙手里除了一个行车证和一把车钥匙,什么东西都没有,此车所有业务手续均在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现状:被索6万余元费用银行拒绝回应

  3月16日下午,在到位于三全路一个名叫东岸尚景的小区内的一栋居民楼里的所谓的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贷后部门”(未悬挂任何公司标志),一名姓纪的女经理表示:车是该公司收的,关于李贵龙的这单业务她不是很清楚,只知道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李贵龙汽车贷款的担保方。对于收取的2万元保证金,纪经理称是为了让李贵龙按时正常还款,该保证金在李贵龙缴纳完毕全部贷款后退还给李贵龙。“至于其他问题,我会汇报给负责李贵龙业务的业务经理,让他回答解释”,纪经理说。

  但截止到发稿之日起,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未给出任何的回复。

  针对此事,工商银行经三路支行信贷中心一位姓易的负责人表示:“我不能回答任何问题,该项业务是由一名名叫张凯的车贷业务经理负责,我会把问题转给张经理,由他来负责解释。”

  对于李贵龙是否是在该银行贷款、是否有贷款合同且合同是否应该由贷款人李贵龙持有一份、工商银行经三路支行与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收车”行为及收取“收车费”和“违约金”及“保证金”是否代表该银行、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收车”行为及收取“收车费”和“违约金”及“保证金”是否合法、工商银行针对汽车贷款逾期行为一般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及方法等问题也一概拒绝回答,该易姓负责人负责人只称他们会重视此事,知会相关负责人与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协商妥善处理此事。

  进展:3万收车费“优惠”至1万要求媒体“担保”

  3月18日上午,工商银行经三路支行姓易的负责人在电话中表示,此事他已经通知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潘经理,潘经理已妥善处理此事。

  随后,当事人李贵龙来电称,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经把收车费降到了1万元,但仍需缴纳保证金。而且,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一个条件是要求本网为李贵龙提供担保。

  律师观点:工商银行、汽车销售公司涉嫌消费欺诈

  针对此案例,我们咨询了相关律师,该律师说:“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要求付“收车费”无任何法律依据。该公司的“收车”行为明显不合法,若车内有贵重物品,该公司还涉嫌盗窃等刑事犯罪。收车费3万元没有法律根据,而且畸高。如有此项合同约定,则系显失公平,可以申请法院变更和撤销该条款;而且李贵龙作为借方、工商银行经三路支行作为贷方、河南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应签订有三方协议,李贵龙作为当事人,当然应持有该合同及相关的业务手续。

  现工商银行、汽车销售公司未将合同文件交付李贵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消费欺诈;关于“车价10%的违约金”和“保证金”,应在合同中有约定。违约责任具有较强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因此违约金与保证金虽然可以同时约定,但支付的违约金如果足以弥补未按期还款造成的损失时,则不再承担支付保证金的责任,而且李贵龙已交过保证金,要求再交2万元的保证金于法无据。”

  对于此事的进展,本网将继续关注。来源:

  大象网

关键词: 郑州 车辆 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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